近日,杭州市民小孙发现在外卖平台上点的“烈焰牛肉风味小串”味道不对,询问商家后得知小串竟是鸭肉做成,于是找到商家协商。对此,商家的解释是,“牛肉风味”是一种口味,几块钱吃不到牛肉,顾客可能是对这种口味吃不惯。小孙要求退一赔十,商家姚先生表示,外卖平台上进行了食材标注,他不同意小孙的赔偿要求。(10月11日潇湘晨报)
事实上,商家的这一做法早就成了套路。此前就有媒体报道,一些速冻产品标称“牛肉大葱水饺”,但配料表显示添加了猪肉;有的产品名称是“荠菜猪肉风味大馅馄饨”,里面的肉只有鸡肉。相关企业回应是“口味需要”,只要配料表中如实体现成分,产品名称如此标注并不违规。
确实,根据消费者口味加工食品,厂家只要依据《食品安全国际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(GB 7718-2011),按照原材料占比含量递减的顺序,将各类原材料一一明确标识即可。至于某种食材口味却没有这种食材,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是否违法,这已经成了行业“潜规则”。
小孙认为,牛肉本身广义的定义是一种食材,不是一种口味,在商家没有针对具体食材名称进行标注时,不可能所有的消费者都会按照商家的想法去理解,商家的行为有欺诈性质,因此商家应提前进行标注。
值得注意的是,商家姚先生使用的是预包装产品,属于预制菜的一种,包装上的配料表确实标注了“鸭肉”,但外卖平台上没有显示。在小孙找到商家协商后,商家才在商品详情上标注了“鸭肉”。
这确实是一个新问题。预制菜分成即食、即热、即烹三类,但餐馆加热后的预制菜到了消费者手里,消费者是见不到配料表的。这就需要餐馆在给平台的信息说明中,不但要明确标注使用的是预制菜,标注食材名称,还要提供生产厂家和保质期信息。虽然商家整改标注了“鸭肉”,但这个信息仍不完全。
因此,“牛肉风味小串”只有鸭肉而没有牛肉,属于实话只说一半,涉嫌虚假广告和误导宣传。但小孙没有提出食品安全问题,则不适用《食品安全法》第148条第二款的10倍赔偿。虽然商家姚先生已经表示与小孙单独协商赔偿事宜,但此事还是给商家、平台和消费者敲响了警钟。
预制菜生产商生产的类似“牛肉风味小串”,不妨在后面加个括号,标注“鸭肉加工”;使用预制菜的餐馆,要向消费者和平台明示预制菜包装及其必须让消费者清楚的信息;消费者也要严谨一些。像这个“烈焰牛肉风味小串”,平台标注“30串3.9元”,0.13元显然买不到一串牛肉。不能上当了才去维权,更不能知假买假求利益。虽然食品消费中,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不违法,但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。像这款“烈焰牛肉风味小串”月售上万件,不少顾客给出好评,这种情况,好意提醒一下商家或许更好。
今年8月,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2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,明确指出预制菜菜品标识不详细,外卖、堂食中使用预制菜未告知,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损害。近日,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对团体标准《水产品预制菜》和《水产品预制菜质量管理规范》进行意见征求。希望使用预制菜的餐饮单位和平台要做好告知工作,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、选择权,维护市场公平竞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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