据10月10日《潇湘晨报》报道,近日,河南周口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——某清洁公司员工刘某和杨某负责同一路段卫生,轮替各半天上班。一天,二人私下协商换班,结果刘某骑电动车上班路上与轿车碰撞受伤,社保局认定刘某属工伤。公司认为,刘某私下换班违规,不应认定工伤,于是将社保局起诉至法院。法院认为,刘某发生事故地点在合理上班路线上,事故时间是正常上班时间,因此认定为工伤,二审维持原判。
“私下换班”的经历,不少上班族可能都有过,有时不会告知单位,一方面是嫌麻烦,另一方面是并未耽误工作,对此,单位往往持默许态度。可一旦私下换班出了事故,涉及是否构成工伤、如何进行赔偿时,事情就容易变复杂。上述案件中,司法机关认为“员工私下换班出车祸”属工伤范畴,相当于给一些临时换班的劳动者吃了颗“定心丸”。正如判决书所写,“二人私下协商轮流上班的替换班方式,是以完成公司指派任务为前提的。类似替换班情况经常发生,公司也未予以阻止,应视为默认了换班行为”。
应该注意的是,此案中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并选择对簿公堂的理由,值得思考。用人单位认为,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规定,认定工伤的三原则是“工作时间”“工作地点”和“工作原因”,而“私下换班”不属于“工作时间”。这其实是很多工伤认定案件的争议点所在。如果严格按照字面理解,“私下换班”确实不属于“工作时间”,但如果按照该条例的立法精神,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,不管是换班还是正常轮班,劳动者都事实上在这一时间段提供了劳动,因此属于“工作时间”。上述法院判决即选择了后一种情形。
这也传递出这样的信号,即在实际裁量权衡过程中要更多考虑立法精神,而不应一味拘泥于字面规定。如此,才能将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真正落到实处,让劳动者的权益真正得到维护。
当然,应该提醒的是,除非特殊紧急情况,劳动者还应尽量遵守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排班安排,尽可能避免私下调班、替班,以减少纠纷和麻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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